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808號
原   告  蘇庭萱
法定代理人  蘇育進
       張慧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刁詠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