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34號

原告 陳盈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槿檜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應將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將該部分土地(即起訴狀附圖所示藍色斜線部分,以下簡稱系爭土地)返還原告,則原告所得受之利益即為取回系爭土地加以利用之價值,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400元【計算式:28,100元(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平方公尺(系爭土地面積)=112,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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