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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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606號
原 告 黃瓊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辜顯榮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
○段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並請求被告
將其戶籍自系爭房屋遷出。依高雄市稅捐稽徵處110年房屋稅繳
款書記載,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110,900元,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10,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2,088元;至請求遷出戶籍部分屬排除占用系爭房屋之一部,不
另計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