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3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36號

原告 陳森林

訴訟代理人 林修弘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商輝 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元,應繳納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書記官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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