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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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三一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李釱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廖宮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