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51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丁○○被告吉鵬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8月10日下午3時50分於本院第第21法庭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協同書狀所示證人即金管局人員到庭,或陳報證人住、居所等基本資料以供本院傳訊。
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書記官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