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1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534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8月23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5月23日執行羈押,其羈押期間至民國94年8月22日即將屆滿3個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8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蔡國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耿鳳君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