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43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票字第43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票字第4382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勇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及相對人之資料。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民事庭法官李媛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書記官徐菡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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