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再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再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再字第77號再審原告甲0000000訴訟代理人 陳為祥 律師再審被告得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官建昌 訴訟代理人吳振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10月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蔡芳齡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書記官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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