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保險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保險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保險字第1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複代理人 曾子珍 律師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