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1582號原告 孫健桓 原告與被告 洪信泰 (原名 洪暹 )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1年6月25日裁定移送審理(98年度附民字第283號),嗣原告於101年9月27日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650,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1,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