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5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5142號

原告朋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儒

訴訟代理人 黃光立

被告 袁震天 律師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

管理人

馬國柱 會計師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住臺北市○○區○○路0段0號00樓

黃國棟 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破產管理人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為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4條第1項、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固係以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德公司)為被告,惟寶德公司已於民國109年4月10日經本院109年度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宣告破產,並於同年5月19日以109年度執破字第7號民事裁定選任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為寶德公司之破產管理人,有本院109年度破字第4號、109年度執破字第7號民事裁定在卷足稽。是本件應由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承受訴訟, 然渠 等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破產管理人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為寶德公司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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