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62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憶寧 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9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9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上訴人親自簽收之書面資料在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