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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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62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憶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俊良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