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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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86號原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法定代理人楊明富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 律師被告有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好 被告佑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玉鳳 被告 祐昆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丁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292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6年2月8日裁定命在該請求修繕費用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292號民事案件業已終結,已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