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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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17號上訴人 林芳蓁 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 律師被上訴人 夏瑞鎂
夏壽柏 何麗枝 夏千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六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關於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遷讓房屋之訴訟,因以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63號訴訟之法律關係為先決問題,前於民國106年6月30日裁定於該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該件訴訟業於107年9月19日經本院判決確定,此有判決書附卷可參,並經本院調取前開事件卷宗審閱無誤。本院自應依職權將前裁定撤銷。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盧怡秀
法官李俊霖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書記官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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