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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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交易字第11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侯德人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5342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資佐証,依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又前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之裁定業已不適宜,爰一併撤銷,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洪嘉蘭法官黃義成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侯麗茹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