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號二號(上列被告乙○○因被訴本院95年度訴緝字第32號恐嚇取財案件,經原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鄭子俊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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