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訴字第13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公訴檢察官邱朝智被告呂美伶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營毒偵字第1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臺非字第77號著有判例。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業經__法院判決確定在案(參見__年度__字第__號刑事卷宗)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