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13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之「 蔡聰敏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蔡敏」。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均含該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關於被告之姓名,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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