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判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判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判字第86號聲請人
即告訴人 陳沛汝 代理人 陳佳函 律師被告 陳登嵩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犯公然侮辱、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14796號不起訴處分,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7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前段、第258條前段、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陳沛汝因認被告陳登嵩涉犯妨害自由、公然侮辱等罪嫌提出告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以103年度偵字第14796號為不起訴處分,嗣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惟於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尚未為再議有無理由時,即於同年12月5日提起本件聲請,此有卷附之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及收文戳章可證。況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同年12月23日以103年度上聲議字第9107號處分書認偵查未完備,再議有理由而發回續行偵查,復據本院調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4796號、104年度偵續字第41號卷、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可參,茲聲請人於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尚未為再議處分即提出本件聲請,且經再議後,認有理由而發回續行偵查,與刑事訴訟法第第258條之1第1項所定聲請交付審判之對象應為「再議駁回之處分」相違,是本件聲請程序上與法容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陳柏宇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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