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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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96號上訴人台瀛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炳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97,1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9,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書記官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