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47號上訴人 陳俊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姚其正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47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狀,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法第46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上訴亦有適用,同法第436條之2第2項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程序之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66條之1第4項、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福來
法官莊政達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書記官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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