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3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3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31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公訴檢察官邱朝智被告陳坤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毒偵字第16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事實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__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__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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