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105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洪秀雲 間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70,59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