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南小字第86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 告 吳翊綾 即 吳玉菱
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863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17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18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鄒祥熙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陸仟ꆼ佰ꆼ拾伍元自民國98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俊達
法官張家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