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國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國簡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琳敏

被上訴人

即被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祝惠美

訴訟代理人 陳啟聰

甘展安

沈駿弘

沈劭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本件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49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易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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