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277號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被告 曾盈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北小字第993號),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324元,及自民國99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阮玟瑄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