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小調字第368號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代理人 巫光璿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姓名、地址,並提出記載明確被告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時起訴狀僅記載被告為AYE-8536駕駛人,致本院無從對相對人送達,其起訴程式即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茲本院已向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調閱本件交通事故相關資料,並查詢車籍資料,爰限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