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1001號
聲請人 林憲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銘珠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4,29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王振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1001號
聲請人 林憲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銘珠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4,29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