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823號
法定代理人 吳天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豪針織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補正如下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原告應補正被告出售設備予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買賣契約書、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求償之資料、損害之證明,並補正原告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
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