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5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524號

原告易清環境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清中

被告 張家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政偉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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