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8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邱正明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拾玖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雖矢口否認犯行,然本件有通聯譯文、扣案手機、證人丙○○、丁○○、戊○○之證述,被告甲○○之犯罪嫌疑重大,另共犯乙○○未到案,被告與其有勾串之虞,其所犯復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其多次販毒,危害社會法益重大,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96年10月19日實施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再經訊問,仍認其犯嫌重大,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1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且在被告甲○○與其聲請交互詰問之證人實施交互詰問前,仍有與該等證人串證之虞,是仍應續行禁止接見通信。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張淑華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