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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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27號聲請人 陸志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簡易庭法官呂綺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