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4號聲請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乙○○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聲請人應補正委任甲○○為代理人之委任狀。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