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緝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南投看守所公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被告復於同年九月十九日經本院裁定,自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又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經本院裁定,自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嗣本案於九十七年一月九日經本院審結,判處被告背信罪有期徒刑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偽造有價證券罪有期徒刑三年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七月;茲因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黃光進
法官廖慧娟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