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139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欲拍賣不動產之附表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簡易庭法官呂綺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