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611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湖簡字第1611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邱志仁

被告 尤暉宏施昊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6,8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9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許慈翎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欠款名目及金額

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1

信用卡應付帳款13萬3,596元

13萬3,596元

自111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無。

2

信用貸款應付帳款9萬2,262元

9萬2,262元

自111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92%計算。

自111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最高以連續收取九期為上限。

3

信用貸款應付帳款5萬983元

5萬983元

自111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92%計算。

自111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最高以連續收取九期為上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