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3380號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被告 王文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即新臺幣伍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肆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22日17時7分許,行經新北市○○區○○0號處,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之過失,致碰撞原告承保訴外人 李志宏 所有並由訴外人 李明翰 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使系爭車輛受損,本案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處理在案。又系爭車輛經交予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估價修理,修理費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6732元(工資9600元、烤漆26572元、零件560元),原告已悉數賠付予被保險人,並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代位請求權。為此,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1條之2條法律規定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673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以:原告請求金額過高,願意賠償15000元各等語。
三、經查:
㈠依兩造所不爭執、由警員 蕭雅文 所繪製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所示,被告駕駛3881-VE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勢三峽區中埔3號處與系爭車輛(訴外人李明翰駕駛)會車時因疏於注意並保持適當間隔而肇事。且被告於警詢時亦自承:「我當時駕駛3881-VE號自小客車於鳶山欲下山,於轉彎會車時,我車的左後方與對方發生擦撞…」各等語,此亦有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憑。足見被告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為肇事原因;至系爭車輛則無肇事因素,堪以認定。
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應負肇事責任,已如前述,依上開規定,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查原告所承保系爭車輛係107年8月出廠,修復費用共計36732元(工資9600元、烤漆26572元、零件560元),有原告提出之估價單及行照在卷足稽。而本件汽車之修理,既係重新烤漆及更換全新零件,則原告以之修理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時,自仍應將折舊部分予以扣除。依行政院頒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汽車之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三六九,但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額十分之九。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九十五條第八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系爭車輛於107年8月出廠迄至本件事故發生日即109年12月22日止,系爭車輛已使用2年5月,故原告之零件及烤漆費用折舊額為17990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所得請求之零件及烤漆費用為9142元,至工資9600元則均得請求,是以,原告得請求金額為18742元(9142元+9600元=18742元)。則原告之請求,在18742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法所不許。
㈢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874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此部分自應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原告勝訴部分,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葉子榕
附表: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27,132×0.369=10,012
第1年折舊後價值27,132-10,012=17,120
第2年折舊值17,120×0.369=6,317
第2年折舊後價值17,120-6,317=10,803
第3年折舊值10,803×0.369×(5/12)=1,661
第3年折舊後價值10,803-1,661=9,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