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36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花蓮看守所)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6月12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豫雙
法官俞秀美法官林韋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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