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47號
原 告 楊喩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天訴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千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
56,000元(計算式:編號A部分面積約480㎡×2,200元=1,056,0
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尚欠10,494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