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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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387號
原 告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毆陳錦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歐立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663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