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1年度員小字第25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員小字第254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訴訟代理人  朱翔徽
被   告  林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零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
玖仟陸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佳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