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527號
原   告  劉碧貞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華芳 、張素
  綢、 張嘉霖張信治張翠娟張椀名張紫纁 發支付命令
  (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00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53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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