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527號
原 告 劉碧貞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華芳 、張素
綢、 張嘉霖 、 張信治 、 張翠娟 、 張椀名 、 張紫纁 發支付命令
(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00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53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