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01號
原   告  張寶文
被   告  胡庭玉
訴訟代理人  黃泓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三月六日
辯論終結,定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二年四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十
七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長慶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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