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37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781號
原   告  李家幸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志欽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9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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