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908號公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刑事第17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惠萍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