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建字第24號原告甲00000000
杜文豪 即上鼎冷凍空調工程行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 律師被告領航服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甲000000000新台幣叁佰零柒萬陸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杜文豪即上鼎冷凍空調工程行新台幣叁拾貳萬叁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甲000000000以新台幣壹佰零叁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主張:原告甲000000000、杜文豪即上鼎冷凍空
調工程行為被告之協力廠商,經常分別承作被告各分店之裝潢工程及空調工程,原告均已依約完成承攬之裝潢工程,被告自應給付報酬,然被告卻分別積欠原告甲000000000、杜文豪即上鼎冷凍空調工程行裝潢工程款各新台幣(下同)3,076,700元及323,210元之尾款。爰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估價單、統
一發票、門市維修報修單等為證,核屬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
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兩造之承攬契約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甲000000000、杜文豪即上鼎冷凍空調工程行3,076,700元及323,2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95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原告杜文豪即上鼎
冷凍空調工程行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0,000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甲000000000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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