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總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總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受刑人劉總壽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減)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又數罪併罰之定其應執行之刑,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故法院於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之刑時,除應嚴格遵守刑法第51條所定方法為法律規範量刑之外部性界限外,亦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之內部性界限,以為具體選擇而為適當裁判,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337號判決參照)。是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485號判決判處罪刑,嗣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後,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189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則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並經本院101年度上更(一)第47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並由檢察官先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8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嗣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
1至5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之前曾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485號判決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是本院所諭知之應執行刑,應不得高於有期徒刑3年10月,始與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無違,故就本件受刑人應執行之刑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固均有褫奪公權之宣告,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以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為限,是關於宣告褫奪公權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無定執行刑之必要,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宣告褫奪公權部分,併予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部分自難予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陳葳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受刑人劉總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9月,褫奪│有期徒刑3年7月,褫奪│有期徒刑1年9月,褫奪│││公權2年(減為有期徒刑│公權3年│公權2年(減為有期徒刑│││10月15日,褫奪公權1││10月15日,褫奪公權1│││年)││年)│├────────┼──────────┼──────────┼──────────┤│犯罪日期│95年11月底某日│96年6月4日前幾日內某│96.03.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9720號│29720號│29720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485號│99年度上訴字第1485號│101年度上更(一)字││││││第47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3.31│101.03.31│101.11.06│├─┼──────┼──────────┼──────────┼──────────┤││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895│101年度台上字第1895│101年度上更(一)字││││號│號│第47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4.19│101.04.19│101.11.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執字第│││5282號(編號1-2定應執│5282號(編號1-2定應執│13595號(編號3-5定應│││行刑3年9月,執行中)│行刑3年9月,執行中)│執行刑1年11月,執行│││││中,刑期105.01.23-│││││106.12.22)││││││└────────┴──────────┴──────────┴──────────┘受刑人劉總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9月,褫奪│有期徒刑1年9月,褫奪││││公權2年│公權2年││├────────┼──────────┼──────────┼──────────┤│犯罪日期│96年8月中旬某日│96年9、10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9720號│29720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度上更(一)字第│101度上更(一)字第│││││47號│47號│││實├──────┼──────────┼──────────┼──────────┤│審│判決日期│101.11.06│101.11.06││├─┼──────┼──────────┼──────────┼──────────┤││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更(一)字│101年度上更(一)字│││││第47號│第47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1.11.23│101.11.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執字第││││13595號(編號3-5定應│13595號(編號3-5定應││││執行刑1年11月,執行│執行刑1年11月,執行││││中,刑期105.01.23-│中,刑期105.01.23-││││106.12.22)│106.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