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侵上訴字第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23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正謀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21號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66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之前妻 黎凱倫 生前借用告訴人A女(已成年,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名義欠下債務,嗣其承諾予以代償,惟仗恃告訴人A女深懼求償無門、不得不順從被告之心態,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民國99年7月13日19時26分許,在停放苗栗縣造橋鄉○○橋上自小客車內,仗恃前開告訴人A女心態,違反其意願,接續親吻告訴人A女臉頰、撫摸並吸吮告訴人A女胸部而猥褻得逞。
(二)99年9月18日12時30分許,在苗栗縣○○鎮○○路○○○巷○○弄○○○號被告故居內,仗恃前開告訴人A女心態,違反其意願,接續親吻告訴人A女臉頰、撫摸並吸吮告訴人A女胸部而猥褻得逞。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丶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且如未能發現相當確實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不能為被告有罪之判決(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故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其性質要屬傳聞證據,但依該項立法理由之說明,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在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所謂「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項陳述是否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62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案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偵查中具結證述之內容,查無前述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之說明,具有證據能力。且上開證人之證言,經上訴人即被告丙○○(下稱被告)、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28頁),其意即等同於認為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形存在,另再經本院將上開證人筆錄提示予被告供其閱覽並告以要旨,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即屬完足調查之證據,而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第1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第2項)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經查,本案下列使用之告訴人A女與被告談話時之錄音光碟及譯文(內容詳見附表,且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3條第1項第3款、第29條第3款之規定,尚非屬私人不法之錄音),其性質上屬傳聞證據,惟經檢察官、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對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沒有意見,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28頁),又本院審酌上開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查無其他不法之情狀,足認為得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有證據能力。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強制猥褻罪嫌,係以證人即告訴人A女指訴遇害經過、案發時之錄音內容作為主要論據。然訊據被告固坦認前妻生前借用證人A女名義欠下債務、嗣由其承諾代償,惟堅決否認有何犯行,辯稱:其和A女係多年友人,原本就會往來,平時聊天、開玩笑、牽手、親嘴、出遊、抱對方,這些都很正常,不可能有起訴書說的違反A女意願情形等語。
五、經查:
(一)關於公訴意旨(一)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偵查中提出之錄音光碟及譯文(見偵查卷第53至66頁),被告與證人A女於偵查中均陳述係案發時對話情形之錄音(見偵查卷第124、116頁)。依該錄音譯文編號一所示(內容詳見附表編號一部分),被告直接了當地表示想要親證人A女、喜歡抱證人A女,後來也確於錄音中出現親吻、吸吮的聲音,而期間被告非但沒作出任何「乖乖就範才拿得到錢」之類似表示,且超過14分鐘的過程裡,亦未聽聞證人A女出現任何具體反對意見,且未錄到絲毫肢體掙扎或推卻碰撞的聲響,反見其與被告平淡無奇地聊著工作環境、小孩現況,甚至還在被告表示要親時回應「那你乖乖坐好」,最末錄音結束前尚見被告提到「妳丈夫很少和妳在一起、妳性冷感」,證人A女聞後也不置可否,毫無慍色地繼續與被告交談,根本沒有任何相處不悅或不歡而散之跡象。據此,依證人A女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述:錄音中出現的吸吮聲,就是被告在親其之臉頰、胸部,另外他還伸手進衣內摸其胸部等語(見原審卷第20至21頁),佐以附表所示錄音內容,固然可證被告應有如公訴意旨(一)之親吻、撫摸行為,但整體觀察前開錄音中呈現「平靜開啟對談、期間往來安順、和氣分別而終」的客觀情狀,實難認被告有何施以違反證人A女意願之方法可言。
2、證人A女於原審審理時雖亦具結證稱:以前如果其拒絕被告,他就不會還錢,所以這次忍氣吞聲讓他隨便親;其覺得放不開、不道德而沒辦法跟被告性交,只給他摸等語(見原審卷第19頁背面、第22頁)。然而,被告為上開親吻、撫摸行為時,證人A女縱非樂見被告之行為,或者未明示同意,但依錄音譯文內容可見,此仍係證人A女忖度接受與否、接受程度後作出默許之應對,被告從證人A女之外在行為,無從得知證人A女有反對意思或違反證人A女之意願,難認被告有違反證人A女意願之強制猥褻故意,則被告行為時是否施以違反證人A女意願之方法,確有合理懷疑存在。
(二)關於公訴意旨(二)部分:
1、依該錄音譯文編號二所示(內容詳見附表編號二部分),被告同樣直接地向證人A女表示「看到妳就想要抱」、「再親一下就好」,後來也確於錄音中出現親吻、吸吮的聲音,而期間被告一樣沒作出任何「乖乖就範才拿得到錢」之類似表示,且超過20分鐘的過程裡,亦未聽聞證人A女出現若何具體反對意見,且未錄到絲毫肢體掙扎或推卻碰撞的聲響,反見其向被告抱怨「說好從大陸回來要打電話給我也沒有」,與被告聊著「工作環境、和丈夫冷戰、小孩現況」等生活瑣事,最末錄音結束前、證人A女要離開被告之際,尚見被告提醒證人A女注意安全、證人A女回說知道外面下雨會小心等情,完全沒有任何相處不悅或不歡而散之跡象。據此,依證人A女於原審審理中證述:錄音中出現吸吮聲或好幾個長達數十秒甚至幾分鐘沒對到話的時段,都是被告在親其之臉、胸,另外他還摸其之胸部等語(見原審卷第22頁背面以下),佐以附表編號二所示錄音內容,固然可證被告應有如公訴意旨(二)之親吻、撫摸行為,但整體觀察前開錄音中呈現「寒暄開啟交談、期間相處平和、關心離去而終」的客觀情狀,尚難認被告有何施以違反證人A女意願之方法可言。
2、又證人A女於原審審理時並具結證稱:這次其根本沒有反抗意願,其隨便讓被告上下其手等語(見原審卷第23頁以下),無疑被告實行如公訴意旨(二)之親吻、撫摸時,證人A女縱非樂見被告之行為,或者未明示同意,但依錄音譯文內容可見,此仍係證人A女忖度接受與否、接受程度後作出默許之應對,被告從證人A女之外在行為,無從得知證人A女有反對意思或違反證人A女之意願,難認被告有違反證人A女意願之強制猥褻故意,則被告行為時是否施以違反證人A女意願之方法,確有合理懷疑存在。
(三)況且,證人A女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其原本負債嚴重,但於98年8月之後,依債務協商結果每月僅需償還債權銀行新臺幣(下同)6438元,加上之前每月欠5、6萬元時,到處籌錢的借款部分,每月約有9000元債務負擔,所以需要錢,請被告對其前妻借用其名義欠下的債務負責,至少每月代償9000元,被告也知道其這些負債狀況;如果被告沒有遵期代償,其只好從自己工作月收2、3萬元中先付給債權人等語(見原審卷第18頁以下)。可見相對於債務協商前,本案案發時,證人A女已無沈重的償債壓力,亦有能力自己定期償還欠款,同時被告亦知悉此情,則被告是否還能如公訴意旨所指「仗恃證人A女深懼求償無門、不得不順從之心態」來違反其意願遂行猥褻,益徵有疑。
(四)證人A女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案發後到我丈夫找上被告追究本案前,我還跟被告有電話聯絡,確實發生過:我說『我工作沒了,如果來苗栗,記得找我』最後被告約我到竹東,我說『我手機帳單沒繳』被告回稱要幫我付,我說『丈夫都在外面喝酒喝到很晚、我不想理他』被告便誇自己很乖很少喝酒,我說『你又要去大陸了,找不到你』被告就要我趕快去他那邊找他」等語(見原審卷第24頁以下),則依證人A女已婚有夫之身分,尚與被告出現這般互動情形、對話深入、關切程度,顯見渠間平常交情的確匪淺,誠非單純代償債務關係可比,適亦得徵被告所辯「我和證人A女親嘴、抱對方等等都很正常」難謂虛誑,其需否加諸強制手段遂行本案更非無疑。
(五)至於證人A女一方面坦認平常與被告互動情形(理由欄五、(四)),也坦認案發時隨被告上下其手,讓他親給他摸等語(理由欄五、(一)、2及(二)、2),另方面卻於本案偵查、審判程序中堅稱:其係蒙受被告侵犯云云(見偵查卷第31、115頁,原審卷第24頁背面以下),姑毋論證人A女是否基於家庭維繫或個人因素始言己遇害(見偵查卷第5頁刑事案件報告書所示,本案係證人A女丈夫〔真實姓名詳卷〕發覺有異、報警究辦而查獲),因其指訴情節既和本身供詞呈現之主觀心態明顯矛盾,又與案發時錄音內容呈現之客觀情境相互齟齬,自不能徒憑證人A女於偵查、審判程序一再堅稱自己受害之陳述,即為不利被告之評價。
(六)對於檢察官上訴意旨不予採納之理由:
1、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本案作為證據之錄音光碟,係證人A女自行錄製一節,有證人A女及及其夫(年籍詳卷)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倘證人A女同意讓被告對其上下其手,大可不必預存留證據,陷己於通姦罪之風險,實因證人A女想避免自己遭猥褻甚或強姦方會出此下策,以保全證據保護自己免受侵害,另A女到庭接受交互詰問時證稱:其原本都要求被告匯款,因為被告每次見面都不禮貌會摸其,但被告匯幾次就說一定要見面才會給其錢,後來被告都沒有用匯款的,其只好去拿錢,這兩次被摸,會沒有明確表示不同意,是因為之前其有強烈抗拒,但都拿不到錢,所以這2次想說忍一忍趕快拿錢走人,所以忍氣吞聲,其從來都沒有同意給被告摸,過程中其一直在躲被告、閃被告,身體扭動,手一直揮,所以被告也知道其不願意,況且如果其是同意的,早就和被告性交了,其真的沒有同意給被告摸等語,輔以被告當庭陳述稱:其有錯,證人A女是有夫之婦,不應該這樣做等語,是以證人A女實因被告長期不以匯款方式清償債務,礙於先前對被告之強制猥褻行為強力反抗後,造成拿不到錢之不利結果下,證人A女才以錄音方式保護自己前往向被告取款,豈能因證人A女以扭動、揮動等無法錄製成聲音之反抗行為未能呈現,遽認被告對證人A女未明示同意,被告之猥褻行為未違反證人A女之意願,原審未審酌於此,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已有違誤,自難認原判決妥適云云。
2、本院認為:⑴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須以被告有以強暴、脅迫、
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始能成立犯罪,而該條文中所稱「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雖不以使被害人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為必要,仍須其所使用之「方法」違反被害人之意願,且在客觀上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1年臺上字第6242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該條之構成要件在於被告是否有實施「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之『方法』」或者「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並非著重在有無「違反被害人意願」,而「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應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為必要(見最高法院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是可知被告之行為雖不以足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而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為必要,但仍須有實施違反被害人意願、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之方法,始能成立該條之犯罪。依前述之說明,本案並無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有實施公訴意旨所指之「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告訴人A女有關此部分之證述及其所提出之錄音及譯文,仍不足以證明被告有實行違反證人A女意願之方法及故意,自不得擬制推測被告有實施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原審就此部分業已詳加述明,檢察官上訴意旨所稱「是否違反其意願」云云,是對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之誤會,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說明之處再事爭辯,難認有理由。
⑵按被害人之陳述如無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
符,固足採為科刑之基礎,倘其陳述尚有瑕疵,而在未究明前,遽採為論罪科刑之根據,即難認為適法(最高法院著有61年臺上字第3099號判例可參)。上開判例所謂「無瑕疵」,係指被害人所為不利被告之陳述,與社會上之一般生活經驗或卷附其他客觀事證並無矛盾而言,至所謂「就其他方面調查認與事實相符」,非僅以所援用之旁證足以證明被害結果為已足,尤須綜合一切積極佐證,除認定被告確為加害人之外,在推理上無從另為其他合理原因之假設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4802號判決意旨參照)。此乃因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不免渲染、誇大,是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指證、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非謂被害人已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即得恝置其他補強證據不論,逕以其指證、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01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證人A女之上開證述,並無其他必要之積極證據可資補強,反而依其所提出之錄音光碟及譯文所示,難以認定被告有違反證人A女意願之強制猥褻故意,而被告其於原審審理中陳述稱:其有錯等語,係就證人A女為有配偶之人,其所為有為社會道德規範而為之表達,尚不得以此作為證人A女上開陳述之補強證據。至於證人A女之所以要錄音之動機為何,繫諸於其於個人主觀之考量,本案依錄音譯文所呈現之客觀情狀,既無從認定有被告有強制猥褻之故意或行為,則基於證據裁判原則(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自不得以此與構成要件無關之告訴人動機,擬制推測被告有強制猥褻之犯行。
(七)證人乙○○(原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A女於97年3、4月間,打電話給其說,黎○○已經過世了,不知被告有無辦法去幫她支付當初借款,可否以錄音存證,要讓被告承認說被告夫妻有跟她借該筆錢,其說妳錄音是好的,被告有承認欠妳這一筆錢也好,這樣子法律上在借款部分,妳們可以去區分這筆錢,其沒有教導她要錄之內容,她說這樣可不可以當作證詞,其說法律上面應該是可行,也沒有教A女說,在錄音內容要用一些色誘或比較曖昧的手段,錄取不利於被告的一些證據;A女是其就讀○○醫校時之同學,同校不同班,大家見面都會打招呼,其2人有認識云云(見本院卷第50至52頁)。證人乙○○關於其未教證人A女要對被告錄音之上開證述,業與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供述:A女有打電話給乙○○,看要其如何能還錢給A女,是乙○○教A女錄音的云云(見本院卷第
29頁、第30頁背面),相互矛盾;且告訴人A女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就就讀○○醫校僅有半年就辦休學,其與○○○(改名乙○○)不熟,其雖曾有打電話給○○○,但是要請其幫忙催討債務,與錄音無關等語(見本院卷第
44頁背面),亦與證人乙○○之上開證述不一致,是證人乙○○之證述是否可信,令人生疑。再者,依證人乙○○之上開陳述,該通電話之聯絡時間是在97年3、4月,與本案起訴之99年7月13日、99年9月18日相距甚遠,亦難認與本案有關。是此部分雖係為被告請求調查,然證人乙○○之證言並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但本案依上開之說明,既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強制猥褻之故意及行為,當不能僅以證人乙○○之證述非有利於被告,即反面推論被告有強制猥褻之犯行,自屬當然。
六、綜上,整體觀察證人A女指訴情節,及案發時錄音內容呈現的客觀態樣,顯無具體事證可認被告係以違反證人A女意願之方法遂行猥褻行為。依舉證分配之法則,對於被告之成罪事項,應由檢察官負舉證義務,檢察官無法舉證使本院產生無合理懷疑之確信心證,縱被告所辯不足採信,亦不得因此反面推論被告之罪行成立,致違無罪推定法則。本案檢察官既不能舉證證明被告有強制猥褻之行為,而使本院產生無庸置疑之明確心證,則依罪疑唯有利於被告原則,應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此外,本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明確之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之罪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審因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並無不當,檢察官上訴意旨仍認被告有強制猥褻之行為,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高思大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如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檢察官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表:
┌─────┬──────────────────────────┐│編號一:│(前面3分23秒沒聲音,3分24秒開始譯文)││99年7月13│被告:會痛嗎?││日19時26分│A女:不會啊。││之錄音檔│被告:妳知道我想幹嘛嗎?哈、哈、哈、想親。│││A女:唉噢,不是啦,我就工作一直流汗。│││被告:哪裡會,哪裡會。│││A女:會啦,都黏黏的。│││被告:怎會黏黏的,冷氣一吹就不會了,在冷氣房內怎會。│││A女:那裡很悶。│││被告:會嗎?│││A女:我那邊下面,是另外隔成一個房間。│││被告:妳那邊不是無塵室嗎?│││A女:不是無塵的,那是生產線才是無塵的。│││被告:妳不在生產線噢。│││A女:就,對啊,就在樓下辦公室。│││被告:樓下辦公室是官坐的,生產線是兵坐的,妳是官噢。│││A女:不是大辦公室。│││被告:不是大辦公室噢,我以為是大辦公室噢,大辦公室是│││官啊,升官。│││A女:對啊。│││被告:我有問啦,但是一對二的冷氣很難買,很難碰得到,│││就算跟妳有緣也是拿的機會很小,窗型的比較快,妳│││那有沒有看過,妳那邊不是能打一個洞嗎?│││A女:啊,不好打,如果要打,整個窗戶拆掉。│││被告:如果窗戶不是用窗型的,用直立的是哪種的啊。│││A女:直立式的我的不夠高啊。│││被告:什麼不夠高,那要裝什麼,啊。│││A女:我的就不夠高啊。│││被告:那妳那是好命的,只能裝那個,唉噢,妳要裝分離式│││的,買新的一台要2、3萬,最少也要1萬多,一定熱│││,還要講,沒有冷氣還是可以過啦,啊。│││A女:你錢到底什麼時候要還我啦,之前欠那麼多好像都忘│││記了,真的,每個月你都這樣欠我,然後。│││被告:我要趕快賺錢啊,我先找同事談。│││A女:你每個月都這樣子欠,我真的沒辦法啦,趕快把我那│││邊的清一清啦,之前欠的終究還是要還啦,真的啦,│││我沒有辦法像你這樣,現在欠的是我耶。│││被告:好啦,好啦,好啦,不要急,我會想辦法還啦,趕快│││弄啦,趕快弄來還,下次還個10萬、20萬啦。│││A女:真的?│││被告:真的。│││A女:把那之前的28萬還掉。│││被告:冷氣也可以買后。│││A女:28萬是欠人的噢。│││被告:其實感情一定要,小朋友已經回去了是不是,妳兒子│││啊。│││A女:對啊,沒辦法,在家啊,剛剛出來時在公司遇到。│││被告:妳孩子不是在那個嗎,住宿,是噢。│││A女:在新竹,對啊,大的有回來,他等一下要上去啊。│││被告:那要快啊。│││A女:我大概坐8點多的車子。│││被告:坐8點多的是不是,現在幾個在家裡。│││A女:對啊,兩個在家裡。│││被告:兩個在家裡噢,那不是每天吵著要冷氣。│││A女:不會啊。│││被告:不會噢,變很能忍后,唉。│││A女:禮拜天熱,帶他們去○○○,本來想要過去找你啊,│││但是他們要在○○○玩。│││被告:他們在○○○玩,妳就可以來啦。│││A女:我不行啦。│││被告:來我這邊看書啊。│││A女:可以帶他們一起來嗎?自己看嗎?│││被告:妳說去○○那○○○噢。│││A女:沒有啦,我跑去頭份幹嘛,苗栗我就。│││被告:我以為是○○的○○○。│││A女:帶兩個三貼怎麼可以跑那麼遠。│││被告:真的是很討厭,妳知道嗎,為了生活,老公又不爭氣│││,老公又不爭氣。│││A女:那你很幸福ㄟ│││被告:我怎麼幸福?│││A女:對啊,你都不愁吃不愁穿,我想都不敢想,我們還有│││小朋友。│││被告:不愁吃不愁穿是妳講的,妳知道嗎?那是妳講的,不│││愁吃不愁穿。│││A女:這又不是我在講的。│││被告:不是妳講是我講的。│││A女:那你...每個月一直催一直催,你有良心就還一點一│││點,沒有...我又不知道怎麼辦。│││被告:我就沒錢哩,有錢我就真的給妳,真的,真的我不騙│││妳絕對不騙妳,我身上只有4000塊,我全身的財產就│││4000多塊,今天先匯個3000給你,明天再匯個5000給│││妳,等我同事回來看明天能不能抓個大條的回來,再│││用這個來拚一下拚過關,如果我拚過關妳的事情就OK│││了,最主要要我拚的過,我媽問我欠多少錢,我說沒│││多少啦,1000多萬現在還有300多萬,還要怎樣,那│││個人就200多萬。│││A女:那為什麼我這邊的不趕快跟我還?│││被告:什麼東西?│││A女:1000多萬還現在還剩300多萬,為什麼我的不還?│││被告:我說的1000多萬都是用凹的還,100萬來我就20萬給│││妳,我要還妳就拿,不要隨便妳,就這樣子啊,那就│││是賭帳嗎?│││A女:人家欠地下錢莊錢那麼多,不一樣。│││被告:什麼地下錢莊,妳是私人錢莊,什麼地下錢莊,還地│││下錢莊哩,我再找過啦,那個地方我沒有辦法待下去│││。│││A女:人家欠到那有錢人,他又沒有欠到這筆,那你就認份│││一點啊,欠到我。│││被告:我跟妳講說人家地下錢莊是怎樣子妳知道嗎?我一次│││借20萬,十天就要還1萬2,三十天要3萬6,還有一個│││借10萬十天2萬一個月6萬。│││A女:你有錢人借太多了吧。│││被告:誰,后,結果還不是幫他處理,對不對,所以地下錢│││莊借錢是完全不一樣的,妳敢借嗎?│││A女:我也不知道,剛剛有一個好像台電的從這邊過。│││被告:屁股啦,他不會注意到這裡有停車啦。│││A女:趕快還啦。│││被告:我不會欠妳的啦,岔掉了啦,他都喝到很晚,我也不│││太愛理他。│││A女:趕快還啦。│││被告:好啦、好啦。│││A女:你都不知道人家哪裡痛。│││(11分41秒至47秒無聲音,48秒至51秒有二聲吸吮聲)│││被告:我就是喜歡抱妳勒想親妳啦。│││A女:唉噢別弄,我的天啦。│││被告:小朋友不在嗎。│││A女:他們沒有上課輔。│││被告:他們沒有上課輔,妳講的那個應該是火車的啦。│││A女:唉做那個,你不是賣那個嗎?│││被告:那妳就小姑獨處了。│││A女:你去作小姑啦。│││被告:我們做光明正大。│││A女:我不要、我不要、我不要、唉噢。│││被告:便當要打開來噢,對不對,唉,瘦了。│││A女:你本來就很瘦啊。│││被告:也不會很瘦,剛好吧,不是一般人的瘦吧我,我最近│││有運動肚子看起來比較小。│││(14分12秒至14秒二聲吸吮聲)│││被告:我沒有親到妳我怎麼甘願呢。│││A女:那你就乖乖坐好。│││被告:唉噢,很煩呢。│││A女:唉噢,錢拿來我要走了,你不要每次都這樣,變向。│││被告:什麼變向?│││A女:欠人家錢又人家出來拿,又手來腳來。│││被告:哪有手來腳來。│││A女:我不喜歡這樣。│││被告:我看到妳就情不自禁,我不是不會ㄟ,妳知道我的個│││性,我的個性不會毛手毛腳,實在很怕碰到妳。│││A女:可是你對我就會啊。│││被告:有感覺的會啊,沒感覺的怎麼可能,碰一下我都覺得│││唉,酒店喝酒,人家碰我一下我都覺得怪怪的,像那│││種的要摟,要抱還不簡單,隨便摟,隨便抱都可以,│││但我不會要,我的個性就是這樣,人會轉變的。│││A女:怎麼樣?│││被告:所以有時候我就覺得很奇怪,對妳就特別奇怪,又喜│││歡抱妳又喜歡親你,怎麼不會想要跟妳做愛。│││A女:還好啦。│││被告:啊。│││A女:還好,你沒用子彈對付我,不然我糟了,沒辦法跟你│││碰面。│││被告:妳知不知道,我只喜歡那種感覺而已,其他的我都不│││會。│││A女:沒有辦法噢。│││被告:這樣我憋著,我不會想到那方面去,我喜歡跟妳這種│││感覺,很好。│││A女:我沒有辦法放開,這樣我就覺得很不道德。│││被告:我覺得妳應該放開一點。│││A女:對啊。│││被告:有時候我覺得我們可以放開一點,為什麼知不知道,│││第一妳老公很少跟妳在一起,一個就夠了,有時候妳│││也需要那種感覺。│││A女:不會。│││被告:妳不會噢,完全不會噢,完全不會,那妳就性冷感。│││A女:對啊。│││被告:那妳真的性冷感,我覺得妳這就不對了,一個女孩像│││妳這種年齡的,應該要感覺很好的時候。│├─────┼──────────────────────────┤│編號二:│被告:好久沒看到啊,變胖子喔。││99年9月18│A女:(內容聽不清楚)││日12時30分│被告:好啊,請假多久?││之錄音檔│A女:我請30分鐘啊,因為車子人家還要用,下午還要上班│││。│││被告:寫30分鐘了啦,現在12點半,寫到1點半,回去就不│││能出來了。│││A女:就說我好鬱卒,你這邊錢都不給我。│││被告:ㄟ。│││A女:你說你從大陸回來會打電話給我也沒有。│││被告:我不敢打,我沒有錢空空的不敢回來,真的ㄟ,變胖│││了,最近吃比較好歐,應該是沒有動吧。│││A女:胖很多,說話有漏洞,哈、哈,因為加班都是坐著,│││之前都是上去上面,現在都是坐在辦公室,累了就睡│││。│││被告:好命啊,老公現在這樣,會不會吵架喔?│││A女:會啊,不會吵架,沒講話。│││被告:那這樣冷戰有什麼意思呢?│││A女:會不會,講講小孩啊,講講什麼的。│││被告:這樣子歐,幹什麼啦?│││A女:唉噢。│││被告:幹什麼啦,好久沒有看到妳,就想到抱妳,看起來就│││想抱妳,啊。│││A女:唉噢。│││被告:妳那麼僵幹什麼啦,唉噢什麼,唉噢、唉噢、唉噢。│││A女:你不要這樣每個月都不正常好不好。│││被告:隨便啦,妳要我正常一點,嘿、嘿、嘿、嘿。│││A女:唉噢。│││被告:不會啦,才12點40分而已,我會幫妳看時間。│││A女:我真的沒辦法像你這樣,你到底能不能正常一點,我│││真的沒辦法這樣子啦。│││被告:那是妳答應我的。│││A女:什麼我答應你的,那是你欠我的ㄟ,你怎麼可以這樣│││子,等你還清了再說,那本來就是你該還的啊。│││被告:哈、哈、哈。│││(3分48秒第一聲吸吮聲)│││(3分55秒第二聲吸吮聲,被告:久沒有看到妳了)│││(4分5秒第三聲吸吮聲)│││(4分6秒到4分36秒夾雜電視聲音無法聽清楚)│││A女:我同事在外面。│││被告:他跟妳一起來喔。│││A女:只因為他想說下午不要工作要載他女兒去新竹。│││(4分51秒到6分46秒夾雜電視聲音無法聽清楚)│││被告:啊。│││A女:你錢要正常啦。│││被告:要什麼正常,一個禮拜見一次對不對?│││A女:我要出來真的很不方便啦。│││被告:你晚上吵架後可以出來。│││A女:我不會出來,小孩在家,我不會出來啦。│││被告:啊,妳小孩都在家喔。│││A女:對啊。│││被告:幹嘛,揉腳而已。│││A女:會癢啦。│││(7分26秒至10分34秒夾雜電視聲音無法聽清楚)│││被告:妳下次來我拿多一點。│││A女:你都拿那麼少錢,我就沒辦法出來,你每次都叫我蹺│││班,就直接匯過來,不然你就直接過來找我。│││被告:好啦,好啦。│││A女:每次出來你就這樣。│││被告:我就喜歡抱妳嘛。│││A女:我是來拿我的錢,不是讓你抱。│││(10分34秒至11分35秒夾雜電視聲音無法聽清楚)│││A女:怎樣啦,你多久沒拿給我了,每次都只有2000,你多│││久沒有拿給人家了,我要走了│││被告:再兩天,我工地開始做就可以拿了,我工地下個月開│││始,工地啊,妳同事是真的在外面,還是假的?│││A女:真的啊。│││被告:沒有錢了啦,沒有錢了啦。│││A女:你怎都這樣子,我要拿回家啦,我真的沒辦法啦。│││被告:快了啦。│││A女:幫我籌錢啦。│││被告:好啦,好啦。│││A女:幫我弄一些啦,儘快幫我還清,還清喔。│││被告:再親一下就好了。│││(13分54秒至15分34秒夾雜電視聲音無法聽清楚,其中14分│││43秒、14分49秒「恩」的聲音)│││(15分35秒「恩」的聲音)│││(15分36秒至37秒拍打聲)│││(15分38秒「恩」的聲音)│││被告:幹嘛啦。│││A女:不是啦。│││被告:小心噢。│││A女:下雨。│││(16分14秒至20分50秒夾雜風聲無法聽清楚)│└─────┴──────────────────────────┘